問:您好,我是從事招投標業務的人員,因為很多招標文件中都要求“提供具有CMA、CNAS標識的第三方權威檢測報告”,此選項可能排斥了潛在的供應商,具體情況要看CMA、CNAS標識是否為第三方檢測機構必須具備的資格條件。
財政部留言回復此項問題應向市場監管總局咨詢,所以想問下貴局:CMA、CNAS標識是否屬于第三方檢測機構必須具備的資格條件?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根據《檢驗檢測機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依法取得資質認定(CMA)。資質認定是行政許可,具有強制性,而CNAS認可是機構自愿行為。企業實驗室僅獲得CNAS認可證書,不能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感謝您對市場監管及認可檢測工作的關心與支持。
問:是否有文件規定第三方電池檢測機構的樣品間的環境要求?目前是按照室溫20±5℃存放,請問有無相關文件支持?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您好,建議您查詢電池檢測相關國家、地方或團體標準文件。
問:將于2021年6月生效實施的《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其檢驗檢測報告上加蓋檢驗檢測機構公章或者檢驗檢測專用章,由授權簽字人在其技術能力范圍內簽發。
《獨立醫學檢驗實驗室管理規范(試行)》對于醫學檢驗報告的要求中沒有要求必須蓋檢測單位的公章或檢測專用章,具體要求為:(十一)醫學檢驗報告或診斷報告內容應當符合《病歷書寫基本規范》等規定,至少應當包括:
1.檢查單號、標本類型、臨床診斷、檢驗方法、儀器型號、互認項目提示。
2.患者姓名、性別、年齡、獨立或其聯鎖經營醫學檢驗實驗室名稱和地址、咨詢電話。
3.其他機構送檢標本需注明送檢機構名稱、住院病歷或者門診病歷號。
4.檢驗項目、檢驗結果和計量單位、參考區間(如適用)、危急值(如適用)、異常結果提示。
5.檢驗者姓名、審核者姓名、標本采集時間、接收時間、報告時間。
6.其他需要報告的內容和備注信息,如必要時應報告與臨床診斷相關重要信息。
現請問,第三方醫學檢測檢驗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是否需要在報告上加蓋檢測機構的公章或檢測專用章?是否直接適用有關醫療機構及第三方醫學實驗室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即可?無需強制要求在檢驗報告單上蓋公章或檢測專用章?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檢驗檢測機構從事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報告(以下統稱檢驗檢測報告)的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行政法規對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三方醫學檢驗檢測機構原則上屬于特殊的法律法規調整。